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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蒙古商标使用证据中存在的典型问题

作者:点击:2273 发布时间:2024-01-18

1、不同证据形式中存在的问题

01. 传统商业模式中的交易文书类

交易文书类证据以合同和票据为主要形式。而合同类证据存在的典型问题有:未体现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;未体现合同的签订时间;未体现核定使用的商标标识;合同双方当事人与举证义务人关系不明;合同的履行地点与履行期限不明;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未签章;合同内容与其他在案证据互相矛盾等。票据存在的典型问题有:仅提交自制性送货单、发货单、收据等由与案件有密切利害关系的人单方制作形成的单据;票据记载内容与合同不能形成对应关系;票据未明确收款事由;伪造虚假票据,遮挡或修改票据内容妨碍核查票据真实性等。诸如关系不明、商标标识未体现等与合同类证据存在重合的问题不再赘述。内蒙古商标注册

02. 电子商务中的电子证据类

此类证据包括网店的商品展示及消费者评论、网络媒体的宣传报道、视听资料、电子转账记录等形式。这一类证据的典型问题主要是:与待证事实没有关联关系或关联性较弱;电子证据经后期制作使得内容不再完整连贯;缺乏以公证方式补强关键证据证明力的意识等。上述问题的具体表现形式为:仅有单纯的宣传行为、商品展示行为、不明事由的转账行为、不明关系的使用行为以及其他与合同类重合的相关问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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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对商品或服务的认识中存在的问题

这一问题主要表现为证据所涉商品(服务)与核定使用的商品(服务)不符。商事主体在申请注册商标时,应当根据其实际经营的商品(服务),按照《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》中相关类似群组的划分来寻找对应的规范商品,提出注册申请。这是其事先应尽的注意义务。若经过查找比对没有找到相应的规范商品,则应当根据实际经营商品(服务)的内容特点、功能用途、所用原料、销售渠道、消费群体等要素综合考量,寻找接近的规范商品申请注册。值得注意的是,若仅凭生活概念去解读《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》中的专业概念,难免出现偏差。以“替他人推销”服务为例,生活中常常认为销售他人的商品即属于替他人推销,这是把零售批发和替他人推销等同了。替他人推销强调的是推销行为,通过提供推销服务获得相应的推销服务费[1],而非以销售商品的形式进行中间商赚差价的行为。判断是否属于替他人提供推销服务,先,要看被服务方是否有委托服务方提供该服务的意思表示,如果被服务方并无购买该项服务的意思,甚至对此毫不知情,那服务提供方只能算是“默默付出”,“默默付出”并不是一种商业行为,只能算作情谊行为。